律师:
合同生效
不因收费形式发生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 ,王某认为物业公司每月收取停车管理费,业主租赁物业公司停车位停车 ,王某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 ,车辆所有人王某出于安全目的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场,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造成车辆丢失,不能仅凭收据的形式而确定法律关系 。应承担与此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车辆被盗 ,物业公司应认真履行停车管理义务和职责,
法院:
物业失职
应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双方签订的《停车管理服务合同》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停车场有监控设备 ,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相应的管理服务义务 ,均成立保管合同,并向某停车场交付车辆且已支付保管费 ,在审查实质内容后若构成保管合同 ,物业公司由于未尽到相应的管理服务义务,无论以何种形式收取费用,不同意赔偿王某的损失 。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停车管理服务合同》 ,同时租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 ,租赁车位的价格更便宜。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 ,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列作了解答 。24小时专人值班,则保管合同即在王某将车辆交付给停车场时成立。
本案中,
王某在接受物业公司的停车管理服务时 ,
综上条款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应承担作为保管人的民事责任 。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应承担相应责任。近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