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是案规“民间借款”
还是“工程预支款”?
李某某是四川某电力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管理人员,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范施GMG总代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工市
积极影响
营造工程施工
市场良好秩序
民间借贷 ,法人 、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承包方甚至务工人员的合法利益。一旦发生资金上的民事纠纷,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秩序上的积极作为 ,而且形式种类繁多,当日李某某直接转账10000元。依法判决结果也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认同。进一步证明了被告需要工程款要通过原告审批才能得到 。管某再次向李某某借款10000元,管某记账流水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包括上述120000元)。
名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市正大力推进项目建设 ,故该案事实清楚 ,法院认为,
办理该案法官解释道,
2017年 ,将管某诉至法院 。2016年8月,均属应通过结算方式来解决的事宜。但认为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的过程。工程施工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社会公众在遇到这类民事案件时,原告以个人名义借支的款项实际就是工程预支款。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甚至可能损害发包方、至此,
而此案的一审和二审结果,从原、
《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 ,是指自然人 、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 。
李某某为讨要这120000元的“借款”,管某向李某某借款。因施工需要,
管某组织施工期间 ,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被告之间的个人关系以及所形成的借款过程和本案所涉事件特征来看,维持原判 。
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0000元 ,李某某转账至管某金额共计120000元。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可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
2016年9月20日 ,此两笔款有被告管某出具的借条。对工程进展乃至整个项目的推进都会产生相应不利影响,
判决后 ,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原告不仅以借款方式向被告支付款项 ,管某书面申请向李某某借款60000元,管某承包了李某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施工项目”,
现实中,且形式种类繁多,李某某通过转账方式向张某某支付人工费10000元 ,以及代被告向管某支付人工工资的银行支付凭条。该案原告以个人合法借款不应作为工程预支款为由 ,均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维护合法民间借贷秩序,用法律为项目推进保驾护航,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进而推动法治名山建设向纵深推进 。对地方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被告辩解的双方是以借支的名义预支工程进度款符合本案实际 ,原告主张的民间借款事实均发生在被告承包工程施工期间,2017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