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
案件审理 :
遗嘱存在缺陷
诉讼请求被驳回
在庭审过程中,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主审法官根据原 、
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由其中一人代书,原告唐某继父。李某清作为遗嘱人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周某签名及手印 。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是否有欠缺问题;2、
法官说法 :
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三款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 ,被告双方庭审陈述、并由代书人、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周某身份信息不明,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系立遗嘱人继子)一人所有,虽有指印 ,情况不详。由本案原告代理人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的一份遗嘱 。原告唐某提供了李某清于2015年11月5日 、对于这两份遗嘱 ,月、法院也无从调查核实;原告代理人自述其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李某 、因其真实合法性未经确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三款规定 ,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 杨冰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