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招标公告的原告公司,因此,
法官说法:
招、其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力,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 、作为招标人向社会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指原告公司与其中一家公司雷同,2017年6月7日专家评标过程中 ,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的情形。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本身必须遵守。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 、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公司退还6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主张,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要求 ,
法官表示,投标保证金为60万元人民币 。被告公司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原告公司未中标后,合法招投标。在招投标过程中不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都应严格遵循法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从现有证据上无法认定该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被告公司以原告公司违反招标文件约定为由 ,
本案中,原告公司等四家投标单位被评审专家以“存在清单雷同的可能”作废标处理 ,未退还原告公司招标保证金 。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的行为过程 。吸引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 ,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文件,原告公司等四家投标单位被评审专家作废标处理 ,
法官提醒 ,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被告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拒签合同(①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②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保证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故原告公司被废标的原因“投标存在清单雷同的可能” ,